问题
问答题
案情:甲为某公司的老板,其于2003年6月与经销商乙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中约定,乙由甲处购人某品牌空调500台,分5次交付,每次交付100台,每一台2000元,总价款100万元,并约定于甲交付最后一批货物之前乙付清余款。合同订立后,乙向甲先预支了20万元。甲在向乙交付了400台时,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停止向其运送货物,但乙仍一直要求甲交付剩余的100台空调。于是甲提出乙或者先交付剩余货款,或者提供担保,否则就解除合同。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由丙以其公司的一批建材(价值30万元)作为抵押。甲将剩余100台空调运送至乙处。后经甲多次催要货款,乙均以甲交付货物中的50台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剩下的货款。后甲得知乙的一个客户丁某至今仍拖欠乙100万元货款,遂要求丁某代为还款。
问题:
甲可否以乙的名义要求丁偿还乙100万元货款为什么 |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甲不能以乙的名义直接要求丁偿还乙100万元货款。因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对于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可见代位权是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因此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并且甲只能就乙欠付的货款80万元行使代位权。甲行使代位权必须以通过向法院请求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