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北京广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千万元。2005年,其为了从英国引进一条生产线,决定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3千万元。广发公司与乙证券公司为首的承销团(由甲、乙、丙三家证券公司构成)签订了承销协议,承销期60天。乙证券公司认为该项债券利润丰厚,因而在代销开始前,便自行决定留存1500万元。甲证券公司一直接受大客户丁的全权委托,为其买进10万元债券。丙公司为了促进自己业务的发展,竭力鼓动其客户购买广发公司的债券。客户戊提出,他想买进30万元,但其自有资金只能买15万元,丙证券公司向他许诺,帮助他凑足其余资金。证券发行中,乙证券公司发现,广发公司的募集文件中有重大遗漏:其资产负债表中,未列明其对瑞祥公司的债务2100万元。证券公司发现后遂停止了销售活动。因发行证券造成损失8万元。股民赵某在该证券停止发行时,已购买了该公司债券20万元。 问题:

对于文件虚假记载造成的证券公司损失的承担如何分配

答案

参考答案:应该由广发公司负主要责任,证券公司负次要责任。

解析:《证券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提交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必须真实、准确、完整。”本案中广发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债券的过程中,隐瞒了负债的事实,属于虚假陈述,因而应负主要责任。  《证券法》第24条规定:“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本案中,在发行过程中,证券公司才发现文件有重大遗漏。可见,证券公司在审核时未尽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失,因而其对发行费用应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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