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银为一水果摊摊主,一日其好友李升带着一位外地务工姑娘王灵来水果摊买水果,张银见王灵长得挺俊俏,且知道李升是专门做人口拐卖“生意”的,就花了3000元钱把王灵买回家,欲让王灵与其弟张金结婚。到家后,张银让张金将王灵骗到地下室,并将地下室的门反锁。期间,张银帮助张金强行与王灵发生性关系。张金多次要求王灵与其结婚,王灵不允,欲自杀,被张金阻止。张金见这样拖下去也无望,就打算将王灵卖掉,并将自己的想法告诉张银,张银表示同意,并积极寻找买主。一日,趁张银、张金不在家,王灵欲逃脱,恰巧被回来的张金发现,二人争执中张金推了王灵一下,不料王灵因此心脏病突发死亡,张金以为自己杀了人。后张银把所有的事告诉了丈夫周某,周某打电话到乡派出所报案,并将张银带到派出所去投案。张银在供述自己的罪行过程中始终强调张金没有过错,并供出了李升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被抓获)。几日后,张金欲去派出所自首,走到途中,遇见在派出所任副所长的亲戚包某,张金告诉包某自己杀了人。包某说:“杀人要偿命,自首也要坐一辈子的牢,不如逃掉,逃过20年就没事了。”张金听了包某的话就打消了自首的念头,后不知所踪。
问题:
张银是否构成自首和立功 |
参考答案:
解析:依据《自首和立功的解释》第1条规定,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因此,张银的行为貌似符合自首的特征。但前引司法解释第1条接着又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本案中,张银和张金构成共同犯罪,因此,张银仅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的,不应当视为自首。《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张银供出李升多次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成立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