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北京广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千万元。2005年,其为了从英国引进一条生产线,决定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3千万元。广发公司与乙证券公司为首的承销团(由甲、乙、丙三家证券公司构成)签订了承销协议,承销期60天。乙证券公司认为该项债券利润丰厚,因而在代销开始前,便自行决定留存1500万元。甲证券公司一直接受大客户丁的全权委托,为其买进10万元债券。丙公司为了促进自己业务的发展,竭力鼓动其客户购买广发公司的债券。客户戊提出,他想买进30万元,但其自有资金只能买15万元,丙证券公司向他许诺,帮助他凑足其余资金。证券发行中,乙证券公司发现,广发公司的募集文件中有重大遗漏:其资产负债表中,未列明其对瑞祥公司的债务2100万元。证券公司发现后遂停止了销售活动。因发行证券造成损失8万元。股民赵某在该证券停止发行时,已购买了该公司债券20万元。 问题:
若赵某因购买了该公司的证券而蒙受损失,能否对广发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行人和证券公司赔偿损失由哪级人民法院管辖
答案
参考答案:赵某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由北京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解析:对证券市场民事赔偿诉讼,我国经历了从暂不受理到有条件的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有地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