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和邱某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经常发生纠纷。某日,两家因门口垃圾堆放问题又起争吵,遂互相殴斗。于某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邱某砸伤。经医院诊断,邱某为克雷氏骨折和左肋骨骨折。邱某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于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邻里纠纷,于某不构成犯罪,双方应协商解决,邱某于是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先是按民事案件调解未成。之后此案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2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收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由,拒绝受理。
假设于某在邱某胸部踹了一脚,邱某第二天死亡。公安机关的法医鉴定书上写明:死者生前患有广泛性胸膜粘连,左心二尖瓣瓣膜有病变。但没有说明邱某因何原因致死,邱某的死亡与于某踹的一脚有什么因果关系,于某对邱某死亡应否负法律责任等。那么,请问法医鉴定不写明鉴定结论行吗没有写明鉴定结论的法医鉴定能否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参考答案:法医鉴定不写明鉴定结论不行,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签名。"法医鉴定是一种专门性的,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只要是具有法医资格的人,作出的鉴定便可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之一。法医鉴定被认为是一种反映客观实际、证明力极强的证据。因此对法医鉴定的制作,刑事诉讼法作了专门规定,凡是鉴定材料,必须写清鉴定结论,也只有写清了鉴定结论,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才能据此审理案件。本题中,法医如果只是写明邱某死亡系何种疾病引起,生前又有此疾病,并未按客观事实作出符合逻辑的鉴定结论,就会使人感到于某踹邱某的一脚与邱某的死亡之间并无任何因果关系,也就不应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这恰恰与最后查明的真实性情况不符,掩盖了案件的真相。所以,没有写明鉴定结论的法医鉴定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第120条精神的,不能作为独立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