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7年5月20日,农哲电子厂与大钟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400万元,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1998年4月20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固定资产。1997年5月 20日大钟农工商总公司为农哲电子厂出具不可撤销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保证期限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为止。1998年4月20日,因电子厂未还借款,信用社告上法庭。 请问:
如果担保合同书中未提到保证期限,总公司的保证期限应到何日为止
答案
参考答案:《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因此总公司的保证期间自1998年4月20日至19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