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甲和乙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甲不服,认为自己是胁从犯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改判甲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改判确有错误。最后此案经依法提出抗诉,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撤销原判,裁定维持原一审判决,并已依法执行两人死刑。
问题:

天津市检察分院认为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的改判有错误,可依何程序提出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3款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天津市检察分院只能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此判决确有错误,应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选择题
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