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1997年5月20日,农哲电子厂与大钟农村信用合作社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400万元,期限自1997年5月20日至1998年4月20日,借款用途为购买固定资产。1997年5月 20日大钟农工商总公司为农哲电子厂出具不可撤销借款担保合同书,约定保证期限直至借款人还清借款本息为止。1998年4月20日,因电子厂未还借款,信用社告上法庭。 请问:

本案中,总公司的保证期限应到何时为止

答案

参考答案:对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情况,应按照两年计算。即由1998年4月20日之后两年内,到2000年4月20日为止。

判断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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