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北京广发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千万元。2005年,其为了从英国引进一条生产线,决定向社会发行公司债券3千万元。广发公司与乙证券公司为首的承销团(由甲、乙、丙三家证券公司构成)签订了承销协议,承销期60天。乙证券公司认为该项债券利润丰厚,因而在代销开始前,便自行决定留存1500万元。甲证券公司一直接受大客户丁的全权委托,为其买进10万元债券。丙公司为了促进自己业务的发展,竭力鼓动其客户购买广发公司的债券。客户戊提出,他想买进30万元,但其自有资金只能买15万元,丙证券公司向他许诺,帮助他凑足其余资金。证券发行中,乙证券公司发现,广发公司的募集文件中有重大遗漏:其资产负债表中,未列明其对瑞祥公司的债务2100万元。证券公司发现后遂停止了销售活动。因发行证券造成损失8万元。股民赵某在该证券停止发行时,已购买了该公司债券20万元。 问题:

甲、乙、丙三个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答案

参考答案:乙公司在承销证券时,不应提前预留所代销的证券;甲公司不能接受客户丁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丙不得为客户戊融资。

解析:《证券法》第26条第2款规定:“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内,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为本公司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和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所以,本案中,乙公司认为有利可图,便预留1500万元债券,是错误的。其应当保证优先出售给认购人。  《证券法》第142条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的买卖、选择证券的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  《证券法》第141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账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人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账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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