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于某和邱某二人系邻居,且长期不睦,经常发生纠纷。某日,两家因门口垃圾堆放问题又起争吵,遂互相殴斗。于某身强力壮,用木棍、砖块等将邱某砸伤。经医院诊断,邱某为克雷氏骨折和左肋骨骨折。邱某遂请求公安机关追究于某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这是邻里纠纷,于某不构成犯罪,双方应协商解决,邱某于是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法院先是按民事案件调解未成。之后此案以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于同年7月作出第一审判决,以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赔偿医药费和支付护理费共2000元。宣判后自诉人不服一审所作的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一审人民法院根据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认为此案已超出自诉案件的收案范围,便将案卷材料移送至同级人民检察院,同级检察院则认为,此案已过一审、二审,不应再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为由,拒绝受理。

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那么能否缺席审判

答案

参考答案:假如本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未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被告人逃避审判,人民法院不能对被告人缺席审判。

解析:《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刑事诉讼必须在被告人到庭的情况下开庭审理,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只有在人民法院开庭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因此,对被告缺席审判是违法的。本案如果被告逃避审判,人民法院是不能进行审判的。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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