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亨通股份有限公司因天银集团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货款600万元的义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亨通公司与天银集团达成和解协议,从2000年6月份起分三次履行义务,6月底前还款300万元,8月底前还款200万元,10月底前还款100万元。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程序。但直到2000年7月,天银集团分文未付,亨通公司申请恢复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天银集团请求法院考虑到其资金困难为其主持调解,未获准许。法院裁定责令天银集团按照和解协议内容分期履行义务。天银集团在支付第一批欠款300万元之后,表示已无力还款。经查,天银集团对汇丰公司享有500万元到期债权。法院遂依亨通公司申请,向汇丰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以下问题:

两公司自行达成的分期还款协议是否有效法院对此协议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亨通公司和天银集团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有效。因为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具有处分权,在执行程序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是处分其民事权利的表现。法院应当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如无书面和解协议,应将和解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人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 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由此可知,两公司的行为属于执行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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