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公司同时向某县甲、乙两家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于接到信后15日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方承担。”甲水泥厂接到信后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500元发货100吨。建筑公司回电同意。乙水泥厂与甲水泥厂同时接到建筑公司要货的函件,便积极组织货源。在接到函件后的第10天,乙水泥厂将100吨袋装水泥,直接送至建筑公司。建筑公司拒收乙水泥厂送来的货物。理由是:本建筑公司仅需要100吨水泥,已与甲水泥厂建立了合同关系;给乙水泥厂发函,只是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乙水泥厂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问:

人民法院应如何确定过错方的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中,乙水泥厂在建筑公司所发出的要约规定的期限内,是一种以实际履行对要约的承诺。建筑公司拒收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的情况看,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也没有约定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建筑公司对乙水泥厂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其违约给乙水泥厂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乙水泥厂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建筑公司订立合同的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解析:[考点] 合同的成立与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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