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二)  北京甲公司(位于北京市A区)与上海市乙公司(位于上海市B区)签订一份购销根雕工艺品的合同,合同约定交货地为北京甲公司住所地,如果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原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上海乙公司即按照合同约定向北京甲公司如期交付了根雕工艺品,但北京甲公司迟迟不支付货款80万元,经过多次催要,未能解决,于是上海乙公司于2000年9月24向合同履行地的北京A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是由于担心北京法院地方保护,于9月25H又向合同约定的原告住所地,即上海B区人法院起诉,但次日又撤回该起诉。北京A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过审理判决北京甲公司向上海乙公司支付80万元贷款。判决后,北京甲公司上诉,认为上海乙公司向其提供的根雕工艺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数量与质量,人民法院不应当判决自己向上海乙公司足额支付货款。请回答第92~97题。 上海乙公司向北京A区人民法院与上海B区人民法院都提起诉讼后,该案管辖应如何解决( )

A.由最先立案的法院人民管辖

B.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C.由两个法院协商解决

D.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考点: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讲解:《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单项选择题

(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某市区的甲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和乙防水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乙企业)都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同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07年10月发生如下经营业务:

(1)甲公司承包一项建筑工程,工程价款900万元,将其中的防水工程分包给乙企业,分包款60万元,其中:乙企业在施工过程中使用本企业生产的防水材料价税合计48万元,合同中单独注明的防水工程施工劳务价款12万元,该工程当月已完工。

(2)甲公司自建6栋规格相同的商品房,其中向本单位职工销售3栋,取得销售收入共计720万元,将2栋作为本单位的单身职工宿舍,将1栋捐赠给希望工程基金会。上述自建商品房的建造成本为200万元/栋,成本利润率10%;出租写字楼取得租金收入24万元。

(3)在本月税务检查中,甲公司被查出2006年出租建筑设备的租金收入6万元以及销售不需用的建筑材料收入8.48万元未入账。

(4)甲公司非独立核算的运输队对外提供运输劳务取得运营收入6万元,装卸费收入0.4万元,发生营业费用3.6万元。

(5)甲公司附设工厂生产A、B两种建筑材料,本月销售A种建筑材料取得销售收入9.54万元(含增值税),将生产的B种建筑材料移送本企业承包的建筑工程使用(当月未完工),该批材料的生产成本11万元。

根据上述资料和税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万元。

A.0.54

B.1.02

C.1.23

D.1.75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