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投资开立了甲、乙两个个人独资企业,均为独资性质,均建账设账,账册齐全。 2003年甲企业应纳税所得为2万元,乙企业有关经营情况如下:
(1)取得货物销售收入180万元,其他营业收入20万元。
(2)发生营业成本140万元。
(3)缴纳增值税42万元,营业税费4.1万元。
(4)发生管理费用56万元,其中支付业务招待费用10万元、缴纳个体工商协会会员费0.5万元。
(5)当年向某单位借入资金10万元,支付利息费用1万元,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率为4.8%。
(6)全年已计入成本费用的雇员工资24万元(雇员20人,人均月工资1 000元,当地税务机关确定,人均月计税工资标准为800元);计提的三项经费也已计入成本费用。投资者个人每月领取工资5 000元,共开支工资6万元,计入管理费用。
(7)年中一辆小货车在运输途中发生车祸被损坏,扣除已提折旧费,损失达4.5万元,年底取得保险公司的赔款2.5万元。
(8)以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得投资收益3万元。
(9)通过当地民政部门对贫困山区捐款5万元。
李某自行计算2003年乙企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80+20-140-4.1-56-1-4.5+3-5)万元=-7.6万元
合并甲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为2万元,仍亏损5.6万元,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
(1)正确计算乙企业经营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2)计算李某2003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指出李某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1)计算乙企业经营所得应缴纳所得税
1)计税收入=(180+20)万元=200万元
2)税前扣除的营业成本140万元,营业税费4.1万元。
3)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
业务招待费用扣除限额=200万元×5‰=1万元
税前扣除的管理费用=[56-(10-1)]万元=47万元
4)向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费用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利息费用扣除限额=10万元×4.8%=0.48万元
5)雇员工资应按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雇员工资费用扣除额=(0.08×20×12)万元=19.2万元
雇员三项费用扣除额=[19.2×(2%+14%+1.5%)]万元=3.36万元
工资和三项经费超标准应调增所得额=[(24-19.2)+24×(2%+14%+15%)-3.36]万元=5.64万元
6)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费用6万元不能税前扣除,但可以扣除生计费每月800元,全年为 (0.08×12)万元=0.96万元。
投资者个人的工资超标准应调增所得额=(6-0.96)万元=5.04万元
7)小货车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能扣除,净损失扣除额=(4.5-2.5)万元=2万元
8)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3万元,应按股息项目单独计算缴纳令人所得税,不能并入经营所得。
9)乙企业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200-140-4.1-47-0.48+5.64+5.04-2)万元=17.1万元
公益、救济捐赠扣除限额=17.1万元×30%=5.13万元,实际捐赠金额5万元,可据实扣除。
乙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7.1-5)万元=12.1万元
10)甲、乙两个独资企业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12.1+2)×35%-0.675]万元=4.26万元
乙企业2003年经营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6×12.1÷(12.1+2)]万元=3.66万元
(2)计算李某2003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甲、乙两个独资企业全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4.26万元
2)分回投资收益应纳个人所得税=3万元×20%=0.6万元
3)2003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6+0.6)万元=4.86万元
(3)李某行为属于偷税,偷税数额4.86万元,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比例=4.86÷(42+4.1+ 4.86)×100%=9.5%,尚不构成犯罪,按征管法要求:应追缴税款4.86万元和加收滞纳金,并处偷税数额50%以上5倍以上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