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企业均为建筑工程公司。2004年甲企业发生如下经济业务:
(1)自建一幢5层楼房竣工,总工程成本5 000万元。将其第1层投资入股,与其他单位合建超市,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第2层出租给某单位作写字间,租期10年,年租金240万元,每年6月交付当年租金;第3层作为住房自用;第4层无偿赠送给某协作单位,同品质楼层的市场售价为1 500万元;第5层对外出售,取得销售收入1 300万元。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
(2)中标写字楼工程,总承包额8 000万元。本月将其中的设备安装工程和装饰工程以 5 000万元分包给乙企业,乙企业将其中的设备安装工程以3 000万元分包给丙企业。建筑承包工程结束后,甲企业收取900万元提前竣工奖,甲企业支付给乙企业400万元,乙企业收到后支付给丙企业200万元。
(3)2004年6月附设工厂生产建筑材料20吨,30%用于建筑工程,70%以60万元/吨的不含税价格对外销售。本月该工厂购进一批原材料用于生产建筑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税款34万元。支付运费10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原材料入库后,20%直接用于建筑工程,其余用于生产预制板。
(4)出租给乙企业水泥搅拌机一台,年租金收入12万元。
(5)中标某外国独资企业的两项工程,境外建筑工程总造价3 000万元,境内建筑工程总造价5 000万元。甲企业将部分境内工程分包给丙企业,分包额为2 000万元。工程结束后,该企业在支付工程价款的同时,支付给甲企业材料差价款200万元、全优工程奖150万元、提前竣工奖100万元。甲企业收到后,将三项费用各50%支付给丙企业。
(提示:各项收入独立核算;附设工厂上一年度不含税销售额258万元)
要求:
(1)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甲企业2004年应缴纳和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税额。
(2)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甲企业2004年6月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1)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额:
应纳税额=240万元×5%+[(5 000÷5×2)×(1+10%)÷(1-3%)]万元×3%+ (1 500+1 300)万元×5%+[(8 000-5 000)+(900-400)]万元×3%+12×5%+[(5 000-2 000)+(200+150+100)×50%]万元×3%=(12+ 68.04+140+105+0.60+96.75)万元=422.39万元
(2)计算应代扣代缴营业税税额:
应代扣代缴税额=(5 000+400)万元×3%+[2 000+(200+150+100)×50%]万元×3%=(162+66.75)万元=228.75万元
(3)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应纳税额=[60×20×17%-(34+10×7%)×80%]万元=(204-27.76)万元=176.24万元
视同销售的销售额的确定,应以纳税人当月销售同类货物的平均售价确定。
工厂上一年度不含税销售额258万元,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
(4)出租水泥搅拌机取得收入属于服务业税目;应按5%的适用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5)税法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指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在我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因此,境外工程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境内工程营业额为建筑安装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价款及工程款之外收取的各种费用。
甲企业应以扣除分包工程价款及支付给乙企业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乙企业应就取得的收入,计算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建筑企业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其应纳税款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6)购进生产用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货物已入库,准予抵扣进项税额。但纳税人用于建筑工程的购进货物中为购进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属于将购进货物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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