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张小兰一家原来租住在李一伦所有的一套房屋内,租赁合同由丈夫王某与李一伦签订,后来王某不幸死亡。张小兰经同事介绍,与陈某再婚,并随夫搬至陈某处居住。为此,原告李一伦起诉要求被告张小兰及其女儿张亦兰二人腾退承租的住房两间。但被告二人辩称:被告张小兰虽然再婚随夫居住,因其女被告张亦兰一人仍住在承租原告的两间住房里,每星期回来两次与女儿同住。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据此,人民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调解希望原、被告之间平息纠纷,和睦相处,但未能成功。假如本案在开庭审理时,被告张小兰、张亦兰向人民法院申请通知出庭作证的证人孙某没有到庭,经电话联系,孙某表示不想得罪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了。则产生以下何种法律后果:

A.追究孙某的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责任

B.再次通知孙某,如果孙某再不到庭,则可以拘传

C.孙某的证言将不能作为单独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D.如果孙某不能出庭是因病住院,那么可以采取其他方式作证,不影响证言的效力

答案

参考答案:C,D

解析:《民诉证据规定》第56条:"《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 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 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 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 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 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69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 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 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 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由此,CD项正确。   B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证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并不构成妨碍民事诉讼行为,更不能适用拘传。

问答题

阅读以下说明和数据流图,回答问题1至问题3,将解答填入对应栏内。

[说明]

学生住宿服务系统帮助学生在就学的城市找到所需住房,系统对出租的房屋信息、房主信息、需要租房的学生信息以及学生和房主的会面信息进行管理和维护。

房主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话号码以及系统分配的唯一身份标志(ID)和密码;房屋信息包括房屋地址、类型(单间/套间)、适合住宿的人数、房租、房主的ID以及现在是否可以出租(例如,由于装修原因需等到装修后才可出租或者房屋已被租出)。每当房屋信息发生变化时,房主需通知系统,系统将更新房屋文件以便学生能够获得准确的可租用房屋信息。房主向系统中加入可租用的房屋信息时,需缴纳一定的费用,由系统自动给出费用信息。房主可随时更新房屋的各种属性。

学生可通过系统查询现可租用的房屋,但必须先在系统中注册。学生信息包括姓名、现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性别以及系统分配的唯一身份标志(ID)和密码。若学生希望租用某房屋,则需要发出租房请求,请求中包含房屋的详细信息,系统将安排学生与房主会面的时间和地点,并将会面信息通知学生和房主。会面信息包括会面时间、地点以及会面双方的基本信息,系统将记录会面信息。

学生住宿服务系统的顶层数据流图如图15-4所示,学生住宿服务系统的第0层数据流图如图15-5所示,其中,加工3的细化图如图15-6所示。

数据流图15-4缺少了一条数据流(在图15-5中也未给出该数据流),请给出此数据流的起点和终点,并采用说明中的词汇给出此数据流名。
数据流图15-5中缺少了与“查询房屋”加工相关的数据流,请指出数据流的起点和终点。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