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甲、乙、丙、了、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现问:

乙要求委托余某、肖某、戊三人共同为自己辩护,因为三人都是乙的好朋友。余某,男,无固定职业,3年前因妨碍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余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余某仍然不服,屡次申诉减免。经查,对余某的定罪量刑完全正确,但余某不思悔改,现刑满刚释放,又到处告状,成了告状专业户。肖某,女,人称“肖铁嘴”,该人能说会道,但心术不正,一年前因煽动群众拒不缴纳税款,也构成妨碍公务罪,被判处管制2年,至今尚未执行完毕。人民检察院认为,余某有前科劣迹,又喜欢胡搅蛮缠;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戊只能作证人,所以,不允许3人为乙辩护。请问,你对此有何看法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 首先,乙只能委托1~2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乙要求3人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次,余某已经刑满释放,没有被剥夺人身自由,可以担任乙的辩护人,故检察机关不允许其为乙辩护的理由不能成立;再次,肖某正在被执行刑罚,不具有担任辩护人的资格,所以检察机关不允许肖某为乙辩护的做法符合法律的规定,是正确的;最后,戊了解案件的部分情况,应作证人。因为辩护人与证人职责各不相同,一人不能身兼两任,故检察院不同意乙委托戊作辩护人是正确的。[考点] 辩护人的范围、权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有限介入、指定辩护、辩护权

单项选择题 A3/A4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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