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05年11月1日,向乙公司销售某商品10件,每件标价520万元,实际售价500万元(售价中不含增值税额),已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已交付给乙公司。为了及早收回货款,甲公司在合同中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
要求:
(1)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假定现金折扣按售价计算; “应交税金”科目要求写出明细科目及专栏)。
(2)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甲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
①乙公司在11月10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②乙公司在11月17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③乙公司在11月2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单位为万元)
参考答案:(1) 编制甲公司销售商品时的会计分录
借:应收账款 58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
(2) 根据以下假定,分别编制甲公司收到款项时的会计分录。
①乙公司在11月10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5750
财务费用 5000×2%=100
贷:应收账款 5850
②乙公司在11月17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5800
财务费用 5000×1%=50
贷:应收账款 5850
③乙公司在11月29日按合同规定付款,甲公司收到款项并存入银行
借:银行存款 5850
贷:应收账款 5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