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公司2010年2月发生下列事项:(1)销售某库存商品100件,单价300元,并据此计算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经查明其单价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售价。该公司称低价销售是公司制定的营销策略。(2)该公司于同年7月5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口头告知,公司税务登记证正本已于同年4月21日遗失,要求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3)同年8月,A公司为他人代开发票3份,取得好处费2万元。(4)该公司于同年9月售出一批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客户要求将客户购买的“消费品”更换填写为“原材料”,使得对方少交增值税、所得税共计7.5万元。
要求:
根据有关规定,分析(3)、(4)的行为各属于什么行为分别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3)的行为是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的行为是伪造增值税发票的内容。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要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该公司违反相关法规,应对代开发票行为获得的好处费予以没收,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伪造增值税发票的内容,导致其他单位少缴税款的事实,应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并处少缴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