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某外资企业(简称甲企业),经审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到2001年底享受定期免税政策已经期满。2004年年初外方投资人将分得的2003年的税后利润1000万元在西部地区投资开办经营期为8年的生产性企业(简称乙企业),并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甲企业的外方已按规定办理了再投资退税。2005年经考核,乙企业不符合先进技术企业的标准,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的称号。
2005年度甲企业自行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万元。经某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发现以下情况:
(1)隐瞒10月份发生的产品销售收入55万元(含税),被处少缴增值税额1倍的罚款和加收的滞纳金已在税前扣除,该笔税款已于12月20日补缴入库。
(2)转让记账式国库券收益3万元,与国债利息收入1万元一并已在税前扣除。
(3)技术开发费30万元(上年技术开发费开支25万元),已按当年实际发生数在税前扣除。
(4)从境外分支机构取得税后利润100万元(在境外已纳税款30万元),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5)2005年自筹资金购买国产设备,总投资16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130万元,增值税 22.1万元(后经税务机关批准退还),设备运输费1.9万元,设备安装费6万元。 (甲、乙企业所在地的省政府规定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甲企业2004年缴纳企业所得税 400万元)。
要求计算:
(1)甲企业外方应缴回的再投资退税额;
(2)甲企业接受处罚应调整的所得额;
(3)与国债相关的所得额调整;
(4)与技术开发费相关的所得额调整;
(5)境内经营比上年新增的所得税;
(6)购买国产设备涉税计算;
(7)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或补税;
(8)甲企业2005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
参考答案:[答案及解析]
(1)应缴回的再投资退税额:
原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税率与地方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税率×退税率=1000÷(1-15%)×15%×100%=176.47(万元)
缴回退税款=176.47×60%=105.88(万元)
(2)罚款和滞纳金不能在税前扣除,应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
不含税销售额=55÷(1+17%)=47.01(万元)
增值税额=47.01×17%=7.99(万元)
滞纳天数从11月11日起到12月20日止共40天
滞纳金=7.99×40×0.5‰=0.16(万元)
1倍罚款和滞纳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99+0.16=8.15(万元)
(3)转让国库券收益3万元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加扣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调减应纳税所得=技术开发费×50%=30×50%=15(万元)
(5)境内生产经营应纳所得税=(3000+8.15+3-15)×15%=449.42(万元)
比上年新增企业所得税=449.42-400=49.42(万元)
(6)购买国产设备应扣除金额=130×40%=52(万元)
退还的增值税和支付的运输安装费不能作为计算抵税的基数。
新增所得税额小于购买国产设备应扣除金额,故当年购买国产设备实际抵扣金额为49.42万元。注意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税只能抵境内经营新增税款。
(7)境外所得已纳税额的扣除或补税:
扣除限额=按税法计算的境内、外应纳税总额×来源外国的所得÷境内外所得总额
可简化公式为:
=(100+30)×33%=42.9(万元)
境外所得计算限额和补税时只能用33%的法定税率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3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
(8)甲企业2005年实际应纳企业所得税
=449.42+(100+30)×33%-49.42-30=412.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