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4月20日,阳光外贸公司与温暖棉纺厂订立一份棉布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阳光外贸公司将定金15万元于合同订立后打人温暖棉纺厂的账户,温暖棉纺厂在一个月内组织货源。合同中约定由温暖棉纺厂代为办理托运手续。5月10日,温暖棉纺厂按照约定,将约定的棉布在其厂所在地办理了汽车托运手续,并通知了阳光外贸公司。阳光外贸公司提出异议认为应该采取铁路托运而不是汽运。温暖棉纺称阳光外贸订立合同时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要求,而且采取汽运对阳光外贸更加有利。托运棉布的汽车在快进入甲市时遭遇罕见的台风,发生车祸,车上的毛呢损毁70%。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如果订立合同后,阳光外贸公司并未将约定的定金打人温暖棉纺厂的账户,而温暖棉纺厂没有提出异议但履行了合同,如果一方违约,可否适用定金规则为什么 (2)阳光外贸公司以货物发生毁损,温暖棉纺厂违约为由,拒绝支付贷款,请问它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如果温暖棉纺厂与汽运公司签订的是运费到付合同,约定由阳光外贸公司在提取货物时支付,则事故发生后,汽运公司能否要求阳光外贸公司支付运费为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不能适用定金规则。(2)不能成立。(3)不能。[考点] (1) 买卖合同中的定金规则(2) 标的物风险转移(3) 运费的支付(1) 定金交付定金合同才生效,未实际交付的,不生效,因而不能适用定金规则。我国《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因此,首先,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其次,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给付定金是定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本案中尽管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约定,定金并未实际交付,因而没有生效。(2) 温暖棉纺厂将标的物交付给汽运公司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阳光外贸公司承担。《合同法》第145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141条第2款第1项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交付给第一承运人,视为出卖人完成了交付义务,按照风险承担的一般规则,交付同时,风险转移给买受人。本案中, 自温暖棉纺厂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货物风险已经转移给阳光外贸公司,阳光外贸公司应该支付货款。(3) 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合同法》第314条规定,货物在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灭失,为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要求支付运费,已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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