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德兴公司对汇达公司享有200万元债权,汇达公司在债务履行届满之日仍无力履行,后德兴公司得知汇达公司曾于半年前将100万元的资金借给商易公司,并且已届清偿期,但汇达公司迟迟未行使对商易公司的债权,请回答下列问题。

德兴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性质是( )。

A.德兴公司自身的权利

B.基于汇达公司而享有的权利

C.德兴公司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D.德兴公司享有的固有权利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于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我国,代位权的行使只能以诉讼的方式进行。德兴公司行使代位权的性质是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故选C。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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