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A公司2010年2月发生下列事项:(1)销售某库存商品100件,单价300元,并据此计算销售收入和申报纳税。经查明其单价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售价。该公司称低价销售是公司制定的营销策略。(2)该公司于同年7月5日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同时口头告知,公司税务登记证正本已于同年4月21日遗失,要求税务机关补办税务登记证。(3)同年8月,A公司为他人代开发票3份,取得好处费2万元。(4)该公司于同年9月售出一批货物,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客户要求将客户购买的“消费品”更换填写为“原材料”,使得对方少交增值税、所得税共计7.5万元。
要求:

对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应如何确定应纳税额

答案

参考答案:《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中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税务机关有权采用《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采用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

单项选择题
多项选择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