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需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当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经复议后,下列什么情况下由复议机关作被告
A.复议机关维持原纳税决定的
B.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的
C.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所认定的主要事实,但对决定内容并无改变的
D.复议机关确认原纳税决定违法的
参考答案:B,C,D
解析: 复议机关作被告的情形。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行政诉讼法解释》第7条规定:“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据此,BC符合题意。D项属于该条第(三)项撤销、部分撤销或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