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为某歌舞剧团演职人员,王先生为该剧团外聘的歌唱演员。2003年9月29日~10月3日该剧团在南方某市演出五场,每天一场。支付王先生的出场费为每场12 000元,按规定王先生将收入的10%上交上级行政管理部门管理费。2003年10月10日,王先生又在北方某市参加该剧团组织的演出一场,取得出场费8 000元。张女士2003年9月份领取工资4 500元,因参加演出领取奖金1 000元。2003年9月份张女士又委托王先生为一首歌曲谱曲,支付了王先生酬金4 000元。 经税务机关检查,剧团没有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王先生的其他收入也没纳税。便通知王先生申报。对张女士剧团代扣了9月的个人所得税430元。 要求: (1)计算张女士9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2)计算王先生9、10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3)分析指出歌舞剧团和演员的纳税行为有何错误按征管法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解析:(1)张女士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4 500+1 000-800)×15%-125]元=580元 (2)王先生9、10月份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9月应纳个人所得税=[(2×12 000-2×12 000×10%)×(1-20%)×20%]元=3 456元 王先生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 1)南方某市收入=[(3×12 000-3×12 000×10%)×(1-20%)×30%-2 000]元=5 776元 2)北方某市收入=8 000元×(1-20%)×20%=1 280元 3)ZE先生谱曲收入为劳务收入=(4 000-800)元×20%=640元 (3)歌舞剧团和演员的纳税行为有以下错误: 1)剧院扣缴张女士个人所得税计算有误 少扣缴税款(580-430)元=150元,应补缴150元。 2)剧团未代扣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共计(3 456+5 776+1 280)元=10 512元 (王先生为歌曲谱曲是受张女士个人委托,所以王先生取得的收入应自行申报纳税) 3)按征管法规定,剧团未代扣代缴王先生的个人所得税是错误的,应处以应扣未扣数额 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王先生应补交所得税10 512元及滞纳金。如果占其全部应纳税额10%以上时,涉嫌偷税应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如果占其全部应纳税额不足10%时,除应由税务部门追回税款及滞纳金外,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