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不定项选择

2003年初,黄小姐准备投资房地产,很快即相中了某房产公司开发的、座落于某市某区环城路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50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房产公司开出每平方米7000元的高价,但黄小姐仍爽快答应了,双方签订了一份认购书,黄小姐并当即支付了20万元,但关于该20万元款的性质认购书中只字未提。随着正式签约日期的临近,当初预订的房屋已升值了近30万元。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产公司却突然告知黄小姐,因其未按通知要求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他人(且已办理预售登记),返还已交款20万元。该受让人为甲。 黄小姐听到这个消息后,即刻赶到房产公司查验该份通知,当即指出该通知上的签名根本不是其本人所写,双方因此发生争执。事后,经人指点,黄小姐给房产公司打了个电话,要求房产公司明确其所付款项的性质,电话里的房产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其所付的款项为ding(音)金。黄小姐这次作了准备,将上述通知内容进行了录音。 带着这盘录音磁带,黄小姐走进法院,要求房产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40万元。在庭审中,房产公司表示,电话中当事人口头所述的应该是“订金”而不是“定金”。同时,房产公司又拿出前述那份通知,指出违约的是黄小姐,是黄小姐没有按通知要求及时前来签约,故不同意黄小姐双倍返还已付款项的请求。应黄小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对通知上黄小姐的签名进行鉴定,该中心出具了不是黄小姐所写的鉴定结论。至此,房产公司承认自己受高额利润诱惑,将房屋又高价出让给他人的事实,但还是不同意黄小姐关于已付款项适用定金罚则的要求。请回答下列问题:

如果房产公司与黄小姐签订的认购书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的方式、卖方办理产权证的期限、逾期交房等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办法等均有明确的约定,则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

A.该认购书可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为它签订在前,所以房产公司应当向黄小姐履行交房义务

B.该认购书可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因为房产公司与甲的预售合同已经登记,所以甲可以主张对抗黄小姐

C.该认购书无效,因为它与行政主管机关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

D.虽然该认购书与行政主管机关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一致,但是认购书本身仍然是有效的,只是不能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案

参考答案:B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题干中的认购书可以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是根据债权平等原则,并不能根据同一标的物上成立的合同的签订时间先后来确定应对谁履行或者不对谁履行。所以A项不对,D项也不对。 我国已确立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当事人将预售合同登记,即取得对于其他未登记房屋买卖合同的对抗效力,所以B项正确。 行政主管部门虽然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发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但那只是示范性质的;合同是贯彻意思自治的最佳利器,当事人实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因为与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不一致而无效。所以,C项不对。

单项选择题 A1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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