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简述我国《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答案

参考答案: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的丧失,实质是对继承权的剥夺。
(1)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权丧失的原因包括下列几种情形:
①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它不仅触犯了刑法,而且也违反了《继承法》的宗旨,对家庭关系是重大伤害。所以,决不能使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人,再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在这里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其一,该继承人的杀害行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不管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也不管其动机是什么,都不影响这一条件的成立。其二,继承人只要实施了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为目的的杀害行为,就构成丧失继承权的要件,而不管该杀害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其三,该剥夺被继承人生命的行为是违法的。合法的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不构成丧失继承权的要件。如执行枪决命令、正当防卫等。
②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如果是因为其他目的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不构成丧失继承权。
③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对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被继承人必须是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如果被继承人有独立生活能力,继承人对其不尽扶养义务,尽管不合法,但不构成遗弃。另外需要注意,如果继承人本身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无力尽扶养义务的,不构成遗弃。
虐待是指对被继承人以各种手段进行肉体或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行为。构成丧失继承权的虐待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是否情节严重一般看虐待时间长短,手段是否残忍,后果是否严重。只是一时不关心、照顾,不能认定情节严重。
那么,是不是只要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就一定丧失继承权呢回答是否定的。根据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的解释意见,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④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遗嘱,根本不能体现遗嘱人的意愿,篡改遗嘱则改变了遗嘱人的意愿,而销毁遗嘱则是剥夺了遗嘱人对其遗产的处分权。所以,法律确认以上行为情节严重时,继承权就要被剥夺。如何认定情节严重,法律没有具体规定,1985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也仅列举了一类,即“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对此,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认定。
(2)继承权丧失的确认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有权依法确认继承权丧失,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没有这个权力。
(3)继承权丧失的后果
继承权丧失的后果,是国家依法剥夺自然人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产的权利。同时,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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