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钢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9000万元,主营钢铁铸造。2010年2月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2009年有关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如下:
(1)销售钢铁收入8000万元;
(2)销售成本5000万元,其中一部分是利用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的废旧钢铁形成的铸钢;
(3)全年缴纳增值税400万元,城建税28万元,教育费附加12万元;
(4)营业费用600万元,管理费用1400万元,财务费用500万元;
(5)全年实际利润总额46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55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37.5万元;
2010年4月税务机关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以下问题:
(1)隐瞒销售收入价税合计300万元,成本已经列支;
(2)取得废旧物资回收单位开具的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发票5张,注明的销售额75万元,企业已按10%抵扣了进项税;
(3)管理费用中: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165万元,但提取后改变用途;
(4)财务费用中:向某企业借款补充流动资金800万元,支付当年利息80万元(银行同期利率为4%)。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
假定企业少申报缴纳的税款属于故意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①偷税数额=51.09(增值税)+3.58(城建税)+114.2(所得税)=168.87(万元)
②应纳税额=400(增值税)+28(城建税)+137.5(所得税)+168.87(偷税数额)=734.37(万元)
③偷税比例=168.87÷734.37×100%=23%
④因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在10%以上且偷税数额超过1万元,构成了犯罪。
⑤首先由税务机关追缴该企业所偷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未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然后移送司法机关对该企业有关直接责任人依法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