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是一家从事化工涂料的大型公司,2003年12月依照商标法的规定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保山”牌商标(“保山”是当地一座山的名称),工商局于2004年5月核准注册该商标,并于2005年6月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公司于2005年7月扩大经营范围,开始生产卷帘门窗、塑钢门窗,便在生产的门窗上也使用了“保山”牌注册商标。乙公司也是一家化工企业,早在2002年就使用了“保山”牌商标,但未申请注册。甲公司申请商标注册后,要求乙公司停止使用该商标,否则构成侵权。乙公司遂向当地工商局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甲公司的“保山”牌商标,理由是“保山”是云南省州的州名,按照《商标法》的规定不得作为注册商标使用;并且乙公司早在甲公司申请注册以前就已经使用“保山”牌商标,因此不构成侵权。2005年9月,丙化工厂将“保山”牌商标用于其生产的化工产品上,甲公司对此提出异议。2005年12月.甲公司欲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丁公司,在丁公司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基础上,双方签订了转让协议并由甲公司向商标局申请。要求:(1)甲公司能否将“保山牌”注册商标用于门窗生产上为什么(2)乙公司申请撤销甲公司“保山牌”注册商标的主张能否成立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3)丙公司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4)甲公司与丁公司的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是否合法如果转让顺利进行,丁公司何时享有商标专用权
参考答案:(1)甲公司不能将“保山”牌注册商标用于门窗生产上。根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在同一类的其他商品上使用的,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2)乙公司申请撤销甲公司“保山”牌注册商标的主张不能成立。根据《商标法》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在2004年5月之前,乙公司使用“保山”牌商标不构成商标侵权;在2004年5月之后,乙公司使用“保山”牌商标构成商标侵权。(3)丙公司构成侵权。根据《商标法》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4)甲公司与丁公司转让注册商标的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丁公司应该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