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法院受理此案后,该行政机关经认真审查,认为应当给王某发放此许可证,该行政机关遂决定向王某颁发许可证,法院遂终结此案,法院的处理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解析:法院这样处理不正确,应当继续审理作出裁决。被告在审理期间作出行政行为并不是法院终结诉讼的法定理由,因而法院在此种情形下主动终结诉讼是错误的;对于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 《行诉解释》第50条:“被告在一审期,d司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被告不作为,在诉讼中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的,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第51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 (二)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六)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七)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52条:“在诉讼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因本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 (二)、(三)项原因中止诉讼满90日仍无人继续诉讼的,裁定终结诉讼,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 依此可见,被告在审理期间作出行政行为并不是法院终结诉讼的法定理由,法院在此种情形下主动终结诉讼是错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