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贾某于某日晚,与邻居马某在春梅餐厅聚餐,用餐中她们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突然发生爆炸,将贾某的面部及双手严重烧伤。现其容貌被毁,手指变形,留下残疾,不仅影响了学业,给其的身体、精神均造成极大痛苦。经查,春梅餐厅使用的卡式炉燃烧气是大海气雾剂公司生产的“旋风”牌边炉石油气,且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炉具是红岩厨房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国家技术监督局组成专家鉴定组对该事故原因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不是由于气罐选材不当或制造工艺不良引起的,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事故罐的内压较高,主要是由于罐中的甲烷、乙烷、丙烷等的含量较高,气罐内饱和蒸气压高于气罐的耐压强度是酿成这次事故的原因。灌装后的边炉石油气的混合气达0.95MPA和0.98MPA(15℃和23℃),该边炉石油气罐不具备盛装上述成分石油气的能力。卡式炉内存在一个小火是酿成事故的不可缺少的诱因,卡式炉仓内存在小火是由于边炉气罐与炉具连接部位漏气而形成的。经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卡式炉进行测试,该产品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如果安装时不对准,漏气的可能性更大。
问:根据以上案情介绍,分析本案中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属于典型的产品侵权,是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特殊侵权的一种,其特殊之处在于侵权人责任的承担不以有过错为前提,在没有免责事由的情况下,只要产品存在缺陷,且该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要承担民事责任。具体而言:
首先,保证产品质量,特别是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是产品生产者必须履行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侵权损害结果,应依照《产品质量法》第32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l条的规定,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平与市场秩序。
其次,就本案事实而言,鉴定意见的结论已经明确:大海气雾剂公司生产的“旋风”牌边炉石油气气罐没有根据气罐承压能力科学安全地按比例成分装填气体,充装使用方法的中英文标注不一致,内容互相矛盾,属于不合格产品,上述质量问题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基本原因,气雾剂公司无可推卸地应当承担侵权的主要责任。
再次,鉴定意见表明,卡式炉燃气瓶与炉具连接部位存在漏气可能,使用时安装不慎漏气的可能性更大,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且不符合坚固耐用不漏气的行业生产标准,质量存在缺陷。在炉内存有小火酿成事故的因果关系中,漏气环节是一个不可或缺的过错诱因,因此红岩厨房用具厂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后,本案介绍的事实中,没有证据证明春梅餐厅提供服务存在过错,虽然餐厅承担违约责任,但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值得说明的是,依照《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原则和司法实践掌握的标准,实际损失除物质方面外,也包括精神损失,即实际存在的无形的精神压力与痛苦。《侵权责任法》第22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贾某在事故发生后,容貌产生了明显变化,严重地妨碍了她的学习、生活和健康,除肉体痛苦外,无可置疑地给其精神造成了伴随终身的遗憾与伤痛,必须给予抚慰与补偿。赔偿额度要考虑当前社会普遍生活水准、侵害人主观动机和过错程度及其偿付能力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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