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中国女子甲与西班牙男子乙于1995年6月在美国结婚,2000年两人育有一子丙,丙拥有美国国籍,次年一家定居在加拿大并在温哥华购买了一栋房产。2010年3月,甲独自回到中国居住,同年12月向中国某法院起诉离婚并请求分割其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同时要求行使对其子丙的抚养权和监护权。我国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解决各相关法律问题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 )

A.我国法院在判决是否准予离婚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B.我国法院在判决分割甲与乙共有的房产时应当适用加拿大法律,判决分割2人共有的其他动产时应当适用我国法律
C.我国法院在判决甲对丙的行使抚养权时应适用美国法
D.我国法院在判决甲对丙的行使监护权时应适用加拿大法

答案

参考答案:A

解析: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 扶养 监护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A项正确。
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夫妻财产关系首先适用夫妻双方选择适用的法律,如果没有选择的,则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B项错误。
第29条:“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 * * 益的法律。”此处的扶养包括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关系、夫妻之间的扶养关系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关系,本案中对于丙的扶养权,从有利于被扶养人的角度可以选择法律适用,C项错误。
第30条:“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同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 * * 益的法律。”D项错误,我国法律对监护制度改变了以往的做法,采取了更灵活方式,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

名词解释
问答题 论述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