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原由投资者A和投资者B共同出资成立,每人出资200000元,各占 50%的股份。经营两年后,投资者A和投资者B决定增加公司资本,此时有一新的投资者C要求加入甲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甲公司实施增资,将实收资本增加到900000元。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完成下述投入后,三方投资者各拥有甲公司300000元实收资本,并各占甲公司1/3的股份。各投资者的出资情况如下: (1)投资者A以一台设备投入甲公司作为增资,该设备原价180000元,已提折旧95000元,投资合同中约定的价值为 126000元。 (2)投资者B以一批原材料投入甲公司作为增资,该批材料账面价值105000元,合同约定价值110000元,税务部门认定应交增值税税额为18700元。投资者B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3)投资者C以银行存款投入甲公司390000元。 要求:假定以上合同约定的价值是公允的。 (1)编制甲公司接受投资者A和B追加投资时的会计分录。 (2)编制投资者C出资时的会计分录。 (“应交税费”科目要求写出二级和三级明细科目。)
参考答案:
解析:(1)借:固定资产 126000 贷:实收资本—A 100000 资本公积 26000 借:原材料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 18700 贷:实收资本—B 100000 资本公积 28700 (2)借:银行存款 390000 贷:实收资本—C 300000 (900000×1/3) 资本公积 9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