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某铝业公司与某有色金属公司有交易往来,两个单位的业务人员关系非常熟悉。后有色金属公司总公司在A市召开一次系统业务会议,铝业公司与有色金属公司的经理均参加了这次会议,会后铝业公司经理王某委托有色金属公司的经理刘某,将盖有该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转交给铝业公司驻A市办事处的华某。刘某回去后,因故没有将合同书转交给华某。不久,C市某钢铁公司要求有色金属公司提供500吨铝铁,而有色金属公司并无这么多的库存,而且又正值铝铁生产供小于求的阶段,刘某为了转移风险,便指令本公司业务人员用铝业公司的空白合同书与钢铁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钢铁公司按合同货物总额的5%作为定金,将该款项汇人有色金属公司账户,再由有色金属公司将该款项转给铝业公司。合同签订后,钢铁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将货物总额5%的价款100万元作为定金汇人有色金属公司的账户。钢铁公司由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一直没有收到货物,便将铝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该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不久有色金属公司就被申请破产。有色金属公司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该公司系一家老国有企业。清算组在对该企业财产进行处置时查明,该企业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经评估后确认的价值为5000万元。该企业于破产宣告前两年与某银行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贷款合同,以该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双方订立有书面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要求:请根据上述事实,分别回答如下问题:(1)铝业公司与钢铁公司订立的合同是否有效说明理由。(2)钢铁公司汇人有色金属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定金是否有权要求双倍返还(3)铝业公司是否有义务向钢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如何处理(4)某银行贷款是否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是否能够优先得到清偿为什么如果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应符合什么要求,在抵押土地使用权的什么范围内得以实现

答案

参考答案:(1)铝业公司与钢铁公司订立的合同有效。因为该合同是由有色金属公司的经理指令本公司业务员,用盖有铝业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合同的相对人钢铁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因此钢铁公司有理由认为有色金属公司是铝业公司的代理人,这种代理属表见代理。《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代理行为有效,合同亦无违法之处,故合同有效。(2)钢铁公司汇人有色金属公司账户上的100万元定金无权要求双倍返还。因为钢铁公司与有色金属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定金是合同的担保,为从合同关系,由于主合同关系不存在,所以定金担保的从属关系也不存在。(3)铝业公司有义务向钢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因为主合同有效,定金担保没有超过合同标的总额20%,也合法有效,而铝业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向钢铁公司履行合同,依担保法的规定,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铝业公司当然有义务向钢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本案处理意见如下:铝业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承担向钢铁公司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之后再向有色金属公司追偿。由于有色金属公司已申请破产,铝业公司可以作为破产企业有色金属公司的债权人,将其已双倍返还给钢铁公司的定金,作为破产债权,向法院申报,按破产程序予以受偿。(4)某银行贷款不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也不能够优先得到清偿。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据此规定,某银行与有色金属公司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在只有经过登记,而没有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形下是无效的,因此,该笔债权不属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如果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应依法办理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抵押担保方为有效,债权人即享有优先受偿权。但抵押权人只有在以抵押标的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缴纳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项后,对剩余部分方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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