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大连某进出口公司与日本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150公吨冷冻食品的合同。合同规定:3-7月份,我方每月平均装运50公吨,日方凭即期信用证支付,后其来证规定装运前由港口商检局出具船边测温证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我方3-5月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到6月份,由于船期延误,拖到7月6日才装运出口,海运提单则倒签为6月30日,而送银行的商检证书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6日,议付银行也未发现弊端;在7月10日,同船又装运出口30公吨,我方所交商检证书上在船边的测温日期为7月10日。但开证行收到单证后来电表示拒付这两笔货款。请问,我方的失误在哪里开证行拒付的依据是什么
答案
参考答案:我方失误:船边测温日期与提单日期不一致。开证行拒付的依据:单据非法,不符合L/C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