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原告:李某,女,31岁,某县制药厂化验员被告:颜某,男,32岁,某县个体客运经营户颜某与李某于1996年4月结婚。1998年6月颜某父亲病故,颜某按遗嘱继承了其父生前经营的客运汽车3辆,住宅1套。1998年9月,颜某辞职,专门从事个体客运。同时,颜某、李某商议,将原住宅卖掉,得款9万元,二人商定将此款存入银行,连同以后的利息增值部分,作为其满1周岁的儿子颜某某将来的教育费用。2001年冬,颜某在他人的诱惑下染上吸毒恶习,李某多次劝其戒毒,颜某不但不听,反而多次殴打李某,并逼其交出存款,被李某拒绝。2004年7月,李某提出离婚,颜某同意,但认为3辆客车及住宅均系其个人所得,李某无权分得,二人结婚时所居住房屋系颜父赠予,后卖得6万元,此款加银行储蓄所得利息,李某也无权分得,家中存款44万元,系自己客运经营所得,李某并未参与经营,不应归李某所得,应全部归属自己。但考虑到双方协议儿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可将住房和10万元存款分给李某。李某不同意,在律师的帮助下,于2004年8月向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护其合法权益。
经审判人员调查查明:颜某、李某争议的财产有客运汽车3辆,其中颜某在2002年更新2辆,共价值50万元,住宅1套,价值16万元,存款53万元。此外,颜某还提出,2002年曾为更新客车借款5万元,应列为夫妻共同债务,还曾经将婚前个人存款3万元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从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由于离婚是李某首先提出的,李某也应少分财产。经查颜某借款5万元确有其事,但已被其购买毒品用掉,至于其将3万元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李某也承认。
经审判人员调解,颜某、李某在离婚和子女抚养问题上达成协议,二人均同意离婚,儿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但双方在财产分割上分歧较大,没有达成协议。
问:(1)法院应否判决李某与颜某离婚
(2)孩子颜某某的抚养问题如何判决
(3)案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4)如何处理颜某主张的5万元债务问题和其3万元个人存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问题

答案

参考答案:(1)法院应判决准予颜某与李某离婚,因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已达成协议。
(2)孩子颜某某由李某抚养,颜某每月承担抚养费,至颜某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3)客运汽车3辆及住房1套,存款53万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原婚姻法的规定,这些财产都作为共同财产。其中9万元双方约定为子颜某某的教育费用,由李某保管。9万元作为对孩子的教育费用,这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作出的约定,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其余夫妻共同财产共110万元,颜某、李某各从中折价55万元。鉴于颜某主张继续经营客运业务,考虑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有利生产和方便生活的原则,客车3辆,价值50万元及存款5万元归颜某所有,住房一套,价值16万元及存款39万元归李某所有。
(4)颜某主张将个人债务5万元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及要求将用于家庭生活的3万元个人存款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得到补偿,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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