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规定: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试说明:

某甲在2008年度逃避缴纳税款10万元,占应纳税额的20%,2009年3月1日被税务机关查处。某甲补缴了欠缴税款并受到了行政处罚,对于某甲的行为,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参考答案:对于某甲,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因为某甲虽然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前犯罪,但是受到税务机关调查并处罚是在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后。根据《刑法》第12条的规定(或者说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理),应当适用刑法修正案(七),某甲的行为符合第四款豁免的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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