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试运用合同法原理分析该条法律规定。(要求分析条文所规定制度的概念、构成要件、法律效力)
答案
参考答案:(1)本条是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2)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占有的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不法让与第三人,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的法律制度。(3)其构成条件是:①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②以合理的价格转让;③转让的动产或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4)善意取得的效力是,善意第三人即时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而无需原所有人的追认。因无权处分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权利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