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某市甲木制品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 从某林场收购自产原木一批,收购凭证上注明收购价款200000元。
(2) 该厂将收购的原木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厂生产加工实木地板,实木地板加工完毕,收回实木地板并支付了加工费,取得乙厂开具的防伪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注明加工费80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9600元,乙加工厂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收回实木地板验收入库,支付给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货运发票。
(3) 本月内将收回的实木地板全部直接批发售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 400000元。
(4) 从另一木制品厂购入未经涂饰的实木地板一批,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500000元,全部加工成漆饰实木地板出售,取得不含税收入900000元。
(5) 月末盘存发现上月购进的免税原木被雨林腐烂变质,成本4815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输费用4650元)。
(6) 本月销售用实木地板的下脚料生产木制一次性筷子10箱,每箱不含税销售额是 5000元。
(7) 将使用过的两辆进口小汽车销售,每辆销售额16万元(原值为14万元),开具普通发票上注明价格32万元。
(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税率是5%,成本利润率是5%;木制一次性筷子的消费税税率是5%。)
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上述业务的涉税政策的陈述,正确的是( )。

A.实木地板按生产工艺不同,可分为独板(块)实木地板、实木指接地板、实木复合地板三类

B.原木损失,进项税转出的计算,不能按成本直接计算转出进项税

C.销售旧机动车,不用比较售价和原价,—律按4%减半征收增值税

D.未经打磨、倒角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不属于木制一次性筷子征税范围

E.以外购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允许按规定抵扣已纳消费税

答案

参考答案:A,B,E

解析:
(1) 计算乙木制品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200000×(1-13%)+(80000+19600)]÷(1-5%)=28800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88000×5%=14400(元)
(2) 计算乙木制品厂应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80000+19600)×17%=16932(元)
(3) 计算甲木制品厂应纳消费税:
① 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实木地板不交消费税。
② 外购未经涂饰的实木地板加工的漆饰实木地板销售,外购未经涂饰的实木地板已纳消费税可以扣除。
应纳消费税=900000×5%=45000(元)
可以抵扣的消费税=500000×5%=25000(元)
③ 销售木制一次性筷子应纳消费税=10×5000×5%=2500(元)
④ 甲木制品厂本月应纳消费税=45000+2500-25000=22500(元)
(4) 甲木制品厂应纳增值税:
① 销项税额=400000×17%+900000×17%+10×5000×17%=229500(元)
② 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转出数额
=(48150-4650)÷(1-13%)×13%+4650÷(1-7%)×7%
=6500+350=6850(元)
实际准予抵扣进项税额
=200000×13%+(80000+19600)×17%+12000×7%+500000×17%-6850
=121922(元)
③ 销售使用过的小汽车,售价高于原值的按4%简易办法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增值税
=320000÷(1+4%)×4%÷2=6153.85(元)
④ 甲木制品厂本月应纳增值税=229500-121922+6153.85=113731.85(元)
(5) 计算甲木制品厂应向税务机关缴纳城建税和教育附加合计:
(22500+113731.85)×(7%+3%)=13623.1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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