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案情:2002年6月6日,某市禽蛋公司的职工与往常一样,上班后先忙着打扫卫生。公司职员王某在擦地时见财务室的保险柜未锁,会计已去水房打开水,周围也没有别人,于是便从保险柜里取出空白支票一张并加盖了印鉴放进了自己的口袋。第二天王某填好支票,来到银行以支取购货款的名义,在支票上签上了本公司采购员张某的名字,支取公司现金2万元。
问题:
如果王某窃取了本单位的盖了印鉴的空白支票后,自己不敢到银行支取现金。于是找到表兄黄某,对黄说:捡到一张转账支票,请黄到银行去把款支出来,事成之后给黄 2000元。黄某遂到银行冒充禽蛋公司采购员张某的名字,支取现金2万元。则王与黄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黄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答案
参考答案:王某与黄某的行为应分别以单独犯罪论处。因为黄某不知道王某交给他的支票是偷来的,与王某没有形成共同盗窃的故意,而只有进行票据诈骗的故意。故而黄某的行为应定性为票据诈骗罪。
解析: 参见答案,不另重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