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章先生是美籍华人,1999年取得美国加州大学的法律博士学位。2002年1月至2003年1月,章先生在中国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在此期间,章先生积极参与单位的职业培训。2004年,章先生顺利通过“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3年后,章先生依然供职国内。 [问题] 1.什么是土地登记代理人? 2.若想在我国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考试应满足什么条件? 3.从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看,章先生在通过考试3年后,还可以供职国内吗?在做出哪些行为的情况下,应注销登记? 4.土地登记代理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案

参考答案:

解析:1.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为委托人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等业务,并按其所提供的服务收取佣金的人员。 2.《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明确,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3.(1)章先生在通过考试3年后仍可在国内供职。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前,持证者应按规定到指定的机构办理再次登记手续。变更职业机构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再次登记,还需提供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因此,章先生只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就仍然可以在国内供职。 (2)土地登记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注销登记: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脱离土地登记代理工作岗位连续2年以上(含2年); ③同时在两个以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执行代理业务; ④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⑤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土地登记代理行业管理规定; ⑥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4.(1)土地登记代理人的权利包括: ①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②执行土地登记代理业务,按照规定在合同上签署姓名并根据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③要求委托人提供与代理有关的资料; ④拒绝执行委托人发出的违法指令; ⑤保护自己的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 ⑥接受职业继续教育和培训; ⑦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土地登记代理人的义务: ①按照执业资格规定的范围,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②根据合同约定,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③为委托人保守商业秘密,保障委托人的权益; ④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⑤参加职业继续教育和培训; ⑥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项选择题

案例三:苏某(男)的父亲于1975年逝世,留有遗产为房屋A一处,由苏某继承,但是直到1977年才取得房产证。1976年苏某与秦某(女)结婚,两人结婚时苏某的姑父送给贺礼2千元,婚后育有一子苏鹏(化名)和一女苏琳(化名)。两人于1985年1月购买房产一处B并对房屋A进行了修缮。1986年1月,苏某因从部队专业,获得转业费10万元。秦某是一名业余作家,创作了多部小说,1989年3月,她与一家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其中在1989年4月支付小说(甲)的出版费5万元,而小说(乙)的出版费6万元直到1990年2月才支付。两人因感情不和于1990年1月离婚,于是苏鹏跟随父亲生活,而苏琳跟随秦某生活,离婚后秦某获得房屋B,但给予了苏某相应的补偿。刘某(女)由于丧偶,其夫留有房屋C一处。1992年1月苏某与刘某再婚,刘某再婚时刘某的女儿王华(女,化名)已经结婚,并与刘某分开居住。而苏鹏跟随苏某和刘某居住,刘某于1993年1月收养了苏鹏。苏鹏的生母秦某于2006年1月遭遇不幸,不幸逝世,留有遗产:房屋B,存款10万元。2007年1月刘某遭遇车祸,不幸逝世。留有遗产为房屋C,存款10万元。根据案例三,请回答第91-100题:

苏某父亲留下的房屋应当( )。

A.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二人已经登记结婚

B. 属于苏某个人所有,因为苏某在婚前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C.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婚后所有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D.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二人以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了翻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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