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多项选择题

中国吉林省吉林市某建筑公司在利比亚承揽一石油管道建设项目的部分工程。2007年11月,该公司组织中国民工到利比亚施工。韩国现代建筑公司也承揽了该项目部分工程。施工过程中,韩国现代建筑公司劳力不足,遂与吉林市某建筑公司协商租用中国民工。吉林市某建筑公司同意将其招聘的民工转让给韩国现代建筑公司,韩国现代建筑公司向吉林市某建筑公司支付民工的劳务报酬。吉林市某建筑公司将雇用的民工派往韩国现代建筑公司工地。在检查石油管道焊接质量过程中,发生伽马射线泄漏事故,致使派往韩国现代建筑公司工地的一名中国民工受到辐射。该民工回国后,到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初步诊断为白血病。对于伤害赔偿问题,建筑公司与民工进行了协商。建筑公司同意赔偿,但赔偿的数额为医疗费及适当的补偿,受伤民工提出300万元的赔偿数额,双方在赔偿数额上分歧较大,协商未果。如果该案受害人在中国法院起诉,法院可以在哪些国家的法律中选择本案的准据法

A.利比亚法律

B.中国法律

C.韩国法律

D.当事人要求适用的法律

答案

参考答案:A,B

解析:[考点] 涉外侵权案件的法律适用 依《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我国法院可以在侵权行为地法律和当事人共同属人法中选择其一适用,AB项正确。韩国法律是韩国现代建筑公司的属人法,涉外侵权案件一般不适用一方当事人属人法,C项错误。涉外侵权之债是法定之债,法律适用多由法律规定,虽有些国家允许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但我国尚未对此立法,故D项不正确。故AB项当选。

问答题

案情:2006年5月24日,受雇于刘某(车主)的张某驾车运货,途经一木桥时,桥断裂,连车带人掉入河中。张某摔伤后自费看病支付医疗费上万元。刘某多次找到该桥所有人南河公司索赔,无果。刘某于2007年1月25日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13.5万元。
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指定了15日的举证期限,在此期间刘某向法院提供了汽车产权证、购车发票等证据。一审开庭时,刘某又向法院提供了修车发票。庭审调查中,被告南河公司主张该证据已超过举证期限,丽刘某则解释说,迟延提出证据是因工作忙,未能及时索取发票,最后法官仍安排双方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经双方同意,法庭主持该案调解。在调解中,被告承认确有工作疏漏,未及时发布木桥弃用的公告;原告也承认,知道该木桥已弃用,但没想到会断裂。双方最终未能达成调解协议。2007年3月16日,法院依据双方在调解中陈述的事实和情况,认定被告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并根据相关证据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 8万元。刘某当即表示将提起上诉。
2007年3月29日刘某因病去世。刘某之子小刘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上诉;同时提出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法院确认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并顺延上诉期限,法院受理了小刘的上诉并同意顺延上诉期限。
2007年7月3日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原审原告提供的汽车修理费的证据中数额不实,依据新的事实证据,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汽车修理费、停运损失费共计4.5万元。
问题:
1.请指出一审法院在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说明理由。

判断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