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建筑工程公司(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下辖1个施工队、1个铝合金门窗工厂(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 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4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定的铝合金门窗金额1500万元(购进铝合金材料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 10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 (2) 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乙建筑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为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 下列关于营业税问题的陈述,正确的是( )。
A.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9万元
B.甲建筑工程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为6万元
C.甲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10万元
D.建设方1500万元属于建筑材料的一部分,按规定计入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E.铝合金门窗属于自产自用,不缴纳增值税
参考答案:A,B,D
解析: 甲公司具有金属结构件加工厂,具有生产铝合金门窗的能力,那么销售该类自产铝合金门窗就是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甲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4000-1500-200)×3%=69(万元) 甲公司应缴纳增值税=1500÷(1+17%)×17%-1000×17%=47.95(万元) 甲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200×3%=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