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选和多选组成。)
内蒙古弘佳黛娜化妆品制造公司(地处县城),系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化妆品和护肤品。2008年10月发生业务如下: (1) 将生产的成套化妆品作为年终奖励发给本厂职工,查知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000元。 (2) 将本单位生产的香粉,对外赠送客户作为市场推广。该类产品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生产成本为10000元。 (3) 受托为乙企业加工一批特制唇笔,乙企业提供原材料实际成本为7000元,支付加工费不含税2000元,另外受托方取得代垫材料款(价税合计)500元(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 (4) 该企业的香水生产成本20元瓶,不含税售价25元/瓶。香粉生产成本18元/瓶,不含税售价20元/瓶;该企业将自产的3000瓶香水和2000瓶香粉移送用于连续生产套装化妆品;将香水和香粉各500瓶分给职工用作福利。 (5) 当月进口一批香水精,出口地离岸价格85万元,境外运费及保险费共计5万元,海关于10月15 El开具了完税凭证,日化厂缴纳进口环节税金后海关放行;日化厂将进口的香水精的80%用于生产高级化妆品。本月从国内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增值税20.40万元,销售高级化妆品取得不含税销售额500万元。 (6) 提供OEM模式(贴牌生产),为商业公司生产化妆品(3种:胭脂、眉笔、眼睫毛)一批,全部产品由自己生产,按对方要求加贴商标,收取价税合计款为589万元。 (7) 本月自某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一般纳税人)购进废旧物资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注明价款分别为38万元。自某小规模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购进废旧物资一批,取得税务机构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8万元。 (8) 本期自某药材种植基地购进中药材根茎、花叶等,按规定填开了农产品收购凭证,注明价款388万元。 (9) 本期购进一套机械设备生产线自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99万元。 (10) 本期通过合同将自产的化妆品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收入如下:香水52万;香粉 48万元;口红66万元;同时,本期销售中低档护肤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58万元。 (本月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在本月认证并抵扣,关税税率为50%;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该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为5%,化妆品适用税率为30%,小数点后保留两位有效数字) |
下列相关税收政策的陈述,正确的是( )。
A.美容、修饰类化妆品是指香水、香水精、香粉、口红、指甲油、胭脂、眉笔、唇笔、蓝眼油、眼睫毛以及成套化妆品、舞台卸妆油
B.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消费税
C.中低档护肤护发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
D.以外购的已税化妆品生产的化妆品准予按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款
参考答案:B,C,D
解析: 业务(1),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职工奖励属于税法规定的用于其他方面的情形,应依法计算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00×(1+5%)÷(1-30%)×30%÷10000=0.68(万元) 应纳销项税税额=15000×(1+5%)÷(1-30%)×17%÷10000=0.38(万元) 业务(2),香粉为“化妆品”税目征收范围,税率为30%,没有同类产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10000×(1+5%)÷(1-30%)×30%÷10000=0.45(万元) 应纳销项税税额=10000×(1+5%)÷(1-30%)×17%÷10000=0.26(万元) 业务(3),唇笔属于化妆品,受托方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采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应代扣代缴消费税=[7000+2000+500÷(1+17%)]÷(1-30%)×30%÷10000 =0.4(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2000×17%÷10000+500÷(1+17%)×17%÷10000=0.04(万元) 业务(4),该企业将自产的香水、香粉移送用于连续生产套装化妆品属于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将香水、香粉分给职工用作福利,属于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要视同销售征收消费税。 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消费税=500×(25+20)×30%÷10000=0.68(万元) 该企业上述业务应纳增值税销项税=500×(25+20)×17%÷10000=0.38(万元) 业务(1),业务(2)和业务(4),视同销售业务,应纳消费税=0.68+0.68+0.45=1.81(万元) 业务(5),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 =(85+5)×50%=45(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 =(85+5+45)÷(1-30%)×30% =57.86(万元) 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 =(85+5+45)÷(1-30%)×17% =32.79(万元) 进口环节税金合计=32.79+57.86+45=135.65(万元) 用外购化妆品生产化妆品,其耗用化妆品已纳消费税可以抵扣。 销售环节缴纳的增值税 =500×17%-32.79-20.4 =31.81(万元) 销售环节缴纳的消费税 =500×30%-57.86×80% =103.71(万元) 业务(6),该业务应纳消费税=589÷1.17×30%=151.03(万元) 销项税=589÷1.17×17%=85.58(万元) 业务(7),购进废旧物资符合条件的,可以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 废旧物资抵扣进项税=38×3×10%+18×10%=13.2(万元) 业务(8),自农业生产者购进其自产的农产品,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进项税=388×13%=50.44(万元) 业务(9),购进设备作为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 业务(10), 销项税=(52+48+66+258)×17%=72.08(万元) 消费税=(52+48+66)×30%=49.8(万元) 综上,除业务5外的其他业务,应纳增值税=(0.38+0.26+0.04+0.38+85.58+ 72.08)-13.2-50.44=95.08(万元) 本月应纳增值税合计=95.08+31.81=126.89(万元) 本月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合计=0.68+0.45+0.68+103.71+151.03+49.8+0.4 =306.75(万元) 应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合计=(126.89+306.75)×(5%+3%)=34.6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