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正确答案。

甲、乙、丙共有一头骆驼,价值近万元,用于经营旅游服务。其中甲享有40%的份额,乙享有35%的份额,丙享有25%的份额,请回答下列问题。

设甲放弃自己的份额,该放弃的份额应如何处理( )

A.由乙、丙共同共有

B.国家所有

C.由乙、丙按原有份额按比例享有

D.由乙、丙一人一半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本题涉及共有份额抛弃后的归属问题。对于共有财产的份额,只要不损害他人利益,共有人可以抛弃,对于抛弃后的份额的归属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依所有权扩张原理,应由其他共有人按原有份额比例享有。至于为什么不能由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如果认定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则对某一财产就存在既有按份共有,又有共同共有之情形,违背物权法定之原则。至于被抛弃的份额为什么不归国家所有有人认为被抛弃的份额为无主财产,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但是如认定为国家所有,则存在国家行使所有权的不便问题。至于为什么不由乙、丙一人一半对于抛弃的份额,由乙、丙一人一半,既无法律依据,又无法理依据。本题选项为C。

单项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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