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单项选择题
北京A区甲公司与上海B区乙公司因合同纠纷诉至人民法院,A区人民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损失10万元,判决生效后,乙公司未自动履行,甲公司向A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A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委托乙公司所在地B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B区人民法院接到委托执行书后,发现乙公司早已资不抵债,无财产可执行,对此,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由B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B.由B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并及时告知A区人民法院
C.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人民法院,由A区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D.人民法院应及时函告A区人民法院,由A区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答案
参考答案:C
解析: 根据《民诉意见》第263条和《执行工作若干规定》第102条,应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