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兰天厂因建职工宿舍采购电梯,委托本厂采购员张某外出采购。张某手持厂长全权委托书于2000年5月与红星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红星公司为兰天厂提供电梯两台,每台单价12万元,共计价金24万元。两台电梯由供方于2001年12月托运至兰天厂。合同还规定,兰天厂预付定金5万元,其余货款等收货后1月内付清。供方不能交货或需方中途退货均需向对方支付20%的违约金。采购员张某当即预付定金5万元。红星公司如期履行合同,遭兰天厂拒收和拒付。案件于2002年6月诉至法院。经查:(1)因采购员张某的失误,合同所购电梯型号与实际需要型号不符;(2)兰天厂厂规规定:对签约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报厂长批准,否则合同不生效。法院内部就此案处理发生意见分歧:有的认为应按重大误解处理;有的认为应按有权代理处理;有的认为应按代理权授权不明处理;有的认为应按无权代理处理。 问:

若电梯为通用产品,兰天厂拒收电梯拒付货款,红星公司也不坚持对方必须收货。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案

参考答案:《合同法》第115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上述规定,若电梯为通用产品,兰天厂拒收电梯拒付货款,红星公司也不坚持对方必须收货,则兰天厂应按合同价款支付5%的违约金,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担一切诉讼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

填空题
单项选择题 A1/A2型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