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海公司2009年度和2010年度的有关资料如下:
(1)2009年年初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本年利润总额为1200万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按税法规定本年度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40万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60万元;国库券利息收入为40万元;企业债券利息收入50万元。除此之外,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2)2010年2月6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9年利润分配议案:按2009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80万元。
(3)2010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按2009年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100万元。
要求:
(1)计算大海公司本期所得税费用,并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2)根据2010年2月6日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9年利润分配议案,编制相应的会计分录;
(3)根据2010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9年利润分配方案,编制大海公司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4)计算年末未分配利润。
(除“所得税费用”和“应付股利”科目外,其他科目均需要写出二级明细科目。金额单位用万元表示)
参考答案:(1)大海公司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1200+60-40-40)×25%=295(万元)
借:所得税费用 29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95
借:本年利润 295
贷:所得税费用 295
借:本年利润 (1200-295)905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5
(2)借: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905×10%)90.5
贷: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 90.5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0.5
贷:利润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 90.5
(3)根据2008年3月6日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2007年利润分配方案,编制大海公司向投资者宣告分配现金股利的会计分录。
借: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100
贷:应付股利 100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00
贷:利润分配—应付现金股利 100
(4)年末未分配利润=400+905-90.5-100=1114.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