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戊五人是同事。一日,甲得知某储蓄所保卫工作非常松懈,就约乙、丙、丁、戊四人同去“弄点钱用”。戊说:“你们要弄你们弄。”甲说:“你不去,我们四人去。”四人在作案中,杀死两名储蓄所工作人员,杀伤一人,抢得现金23万多元,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立案侦查。
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后,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赵某为甲辩护。甲某认为自己死罪已定,拒绝别人为自己辩护。人民法院认为此案影响很大,旁听群众很多,坚持为甲某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甲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是正确的。但辩护权是一项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放弃,人民法院不得强迫其接受。故法院强制被告人接受指定辩护是错误的。
解析:本案是抢劫银行案,且甲可能是主犯,因而甲有可能被判处死刑。《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3款规定:"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但是,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而不是义务,其可以放弃。《刑诉解释》第38条规定:"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 (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开庭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关于人民法院在被告人拒绝一切辩护人时是否仍应另行指定辩护人,在理论界是有争议的,但是辩护权系被告人的一项权利,这一点是已达成共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