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问答题

兰天厂因建职工宿舍采购电梯,委托本厂采购员张某外出采购。张某手持厂长全权委托书于2000年5月与红星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电梯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红星公司为兰天厂提供电梯两台,每台单价12万元,共计价金24万元。两台电梯由供方于2001年12月托运至兰天厂。合同还规定,兰天厂预付定金5万元,其余货款等收货后1月内付清。供方不能交货或需方中途退货均需向对方支付20%的违约金。采购员张某当即预付定金5万元。红星公司如期履行合同,遭兰天厂拒收和拒付。案件于2002年6月诉至法院。经查:(1)因采购员张某的失误,合同所购电梯型号与实际需要型号不符;(2)兰天厂厂规规定:对签约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报厂长批准,否则合同不生效。法院内部就此案处理发生意见分歧:有的认为应按重大误解处理;有的认为应按有权代理处理;有的认为应按代理权授权不明处理;有的认为应按无权代理处理。 问:

法院内部的四种处理意见哪一种正确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答案

参考答案:本案应按有权代理处理,合同有效。 首先,张某的行为不是无权代理。所谓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和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三种情况。无权代理的行为,只有被代理人追认时,被代理人才对其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手持厂长全权委托书与红星公司签订电梯购销合同,显然具有委托代理权,不属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其次,张某的行为不属重大误解。所谓重大误解,根据《民通则意见》第71条规定,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见相悖,导致其意思表示与内心真实意思不一致。张某在签订合同时,对合同的内容并无错误认识,至于其所购进的电梯型号与本厂实际需要不符,并非其对合同规定的电梯规格认识错误,而是由于其工作上的失误,导致“型号不符”。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属重大误解; 再次,张某的行为不属授权不明。所谓授权不明,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授权委托书对代理权限规定不明确,因此代理行为给第三人带来损害的,依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兰天厂厂规尽管规定,对外签约金额超过10万元须报厂长批准,但张某的委托书既为“全权”委托书,自然排除了这一限制,故张某与红星厂签订了标的额为24万元的合同,不属授权不明的代理行为; 最后,张某有厂长的全权委托书,其代理属委托代理,有合法的代理权,其行为自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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